昊鼎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昊鼎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民辖终5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西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陈宝国,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昊鼎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平安大道199号建业智慧港E座9层。
法定代表人:黄广华。
上诉人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21)豫0103民初89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一、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涉案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机构不属于约定不明的情况。在合同签订地上,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并无分歧。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基坑支护施工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已经明确了双方将纠纷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合意,因此,人民法院在审查仲裁条款时应当尊重双方的意思自治,对仲裁条款做积极的回应,而不能轻易的否定仲裁协议的效力。三、无论对“合同签订地仲裁机构”做何种理解,郑州市有且仅有郑州仲裁委员会这一所仲裁机构,该仲裁机构应当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本案应当由郑州仲裁委员会管辖。所以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由郑州仲裁委员会管辖并驳回被上诉人即原审原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仲裁条款效力的确认不属于管辖权异议程序审查范围,故上诉人要求本案适用合同中仲裁条款的请求,本院不予审查。原审裁定处理有误,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21)豫0103民初8941号民事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小清
审判员  孙艳凌
审判员  郭 丽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袁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