昊鼎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商城县仁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昊鼎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1524民初4313号
原告:商城县仁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商城县李集乡王岗村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河南省昊鼎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平安大道199号建业智慧港E座9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商城县仁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昊鼎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9日立案。
原告商城县仁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称,被告承建商城县“碧桂园商城县天誉项目”桩基工程,因施工需要租赁原告机械及钢板。经结算,被告尚欠钢板租赁费205592元、钢板款6000元、炮雾费用2000元,扣除被告多支付的砖渣款2400元,被告共欠原告265192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书1份,承诺于2021年10月28日前付清。后该欠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还款,原告遂诉至法院如诉请。
被告河南省昊鼎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原、被告《钢板租赁合同》第六条约定:“如果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河南省昊鼎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起诉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该案属于协议管辖,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被告河南省昊鼎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位于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本案应当移送至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河南省昊鼎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举交了被告在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的营业执照信息。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河南省昊鼎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提出本案应按照协议管辖的原则进行管辖,被告住所地位于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故本院认为被告河南省昊鼎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南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