昊鼎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昊鼎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郑州万融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122民初7303号
原告:河南省昊鼎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平安大道**建业智慧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70007408K。
法定代表人:黄广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泽然,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万融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德惠街西万洪公路北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MA4418DQOX。
法定代表人:李政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盼龙,河南啸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怡,河南啸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省昊鼎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鼎建筑”)与被告郑州万融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融置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昊鼎建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泽然,被告万融置业法定代表人李政铮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怡、冯盼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昊鼎建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万融置业支付原告昊鼎建筑工程款2,052,050.63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12月30日起至支付完毕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判令被告万融置业赔偿原告损失6万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万融置业负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3月12日,被告万融置业与原告昊鼎建筑签订《CFG试桩及工程桩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昊鼎建筑承包郑州中牟(牟政出[2018]137号(网))地)地块项目定名)CFG试桩及工程桩桩基工程,合同暂定总价为1,906,128.22元,工程款支付时间为按进度付款,每月支付已完工程量的70%的进度款,工程竣工检测合格结算后支付结算价的90%,主体结顶后付至结算价的95%,结顶一年后付剩余5%的质保金。合同签订后,昊鼎建筑按约施工。2020年12月30日工程竣工检测合格,2021年2月3日工程竣工结算审定,审定价款为2,052,050.63元。被告至今未支付工程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被告不履行合同义务给原告造成损失6万元,因此,被告应赔偿原告损失6万元。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万融置业辩称,原告的主张不符合事实,没有依据。一、昊鼎建筑的合同签订不符合公司流程,里面内容与公司内部审核不一致,被告公司到现在为止未找到相关合同原件,其合同真实性存疑。昊鼎建筑应阐明合同签订的时间、地、地点和参与人员方便被告公司确认。二、昊鼎建筑未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内容,其所主张的款项不符合实际施工履行情况,该主张没有事实依据。三、昊鼎建筑所提供的合同结算核算报告无效,该决算内容混乱与事实不符,未经万融置业授权,也没有万融置业的同意。上面没有万融置业的签章,昊鼎建筑无权据此主张要求支付,也不可能因此主张利息。四、昊鼎建筑在施工期间,多次违反其提供合同的约定,应承担相应责任,并支付违约赔偿,万融置业有权从昊鼎建筑主张中扣除。五、万融置业至今未收到昊鼎建筑的相关施工文件和资料,并没有收到相关的检测报告、决算申请和相关报告,万融置业有权拒绝昊鼎建筑的主张。六、原告主张的损失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原告的违约行为至今未结束,按照原告的主张,相关损失应由违约方原告来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一、被告万融置业为郑州中牟(牟政出[2018]137号(网))地)地块项目定名)CFG试桩及工程桩施工工程的招标人。
2020年3月4日,原告昊鼎建筑向被告万融置业发出郑州中牟(牟政出[2018]137号(网))地)地块项目定名)CFG试桩及工程桩《施工投标文件》,其中《投标函》的主要内容为:根据已收到贵方的招标CFG试桩及工程桩工程的招标文件,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我单位经考察现场和研究上述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图纸和工程量清单及其他有关文件后,我方愿以人民币1,906,128.22元(其中不含增值税造价1,748,741.49元,增值税税率9%,增值税157,386.73元)的投标报价并按上述图纸、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和工程量清单的条件要求承包上述工程的施工、竣工并承担任何质量缺陷保修责任。
被告万融置业提供的郑州中牟(牟政出[2018]137号(网))地)地块项目定名)CFG试桩及工程桩《施工工程决标报告》主要内容为:拟定中标单位,通过开标、投标文件分析、询标及综合对比,建议选择河南省昊鼎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次招标的第一推荐中标单位。拟中标单位为河南省昊鼎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筑面积约136,753.41平方米,拟中标金额为1,906,128.22元。
二、2020年4月7日,万融置业向昊鼎建筑发出《中标通知书》。主要内容为:我公司开发的郑州中牟(牟政出[2018]137号(网))地)地块项目定名)CFG试桩及工程桩施工工程。2020年3月5日开标后,经评标委员会评定,确定你单位为中标人,中标总价为人民币1906128.22元。你单位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2020年4月9日17:30时前到郑州市中牟县与我公司签订CFG试桩及工程桩施工工程合同。
后万融置业为建设单位(发包人、甲方),昊鼎建筑为施工单位(承包人、乙方),双方签订郑州中牟(牟政出[2018]137号(网))地)地块项目定名)CFG试桩及工程桩《施工合同》。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的主要内容为: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为郑州中牟(牟政出[2018]137号(网))地)地块项目定名);工程地点为郑州市中牟县;工程内容为CFG试桩及工程桩桩基施工工程。二、工程承包范围。甲方所提供施工图纸范围内的CFG试桩及工程桩桩基施工工程(包括变更联系单内容)。三、合同工期。合同工期为,CFG试桩为1日历天,CFG工程桩为20日历天。计划CFG试桩开工日期2020年3月8日(暂定),计划竣工日期为2020年3月8日,CFG工程桩开工日期2020年4月20日(暂定),计划竣工日期为2020年5月10日。乙方应在此总工期内完成合同范围内全部CFG试桩及工程桩施工任务,开工日期以接到监理开工通知书时间为准,竣工日期以所有桩基完成、必要的资料和现场已向总包移交,且全部桩机退场后次日为准。五、合同价款及结算方式。工程合同暂定总价人民币1,906,128.22元(其中不含增值税造价1,748,741.49元,增值税税率9%,增值税157,386.73元)。
合同专用条款的主要内容为:六、合同价款与支付。17.合同价款及结算调整;17.1本合同价款采用(1)方式确定。(1)本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工程合同暂定总价1,906,128.22元(其中不含增值税造价1,748,741.49元,增值税税率9%,增值税157,386.73元)。20.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每月工程量在25日乙方向甲方提交经监理审核后的已完工程量报告和付款申请单一式四份,甲方于10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在核实前1天通知乙方,乙方派人参加核实,如乙方收到通知后不参加核实,以甲方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1)发包人不支付预付款。每月支付已完工程量的70%的进度款,每次付款前,承包人必须开具同等数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包人在发票验证符合规定后支付相应款项,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桩基工程完成经检测合格、基础结构验收通过(资料交齐后由总包单位签字)并经结算(以复审完成时间为准),且按发包人要求提供含保修金在内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由发包人核定,如有复审以复审金额为准),发包人在发票验证符合规定后支付至结算价的90%,水电费等全部扣除;主体结顶后付至结算价的95%,留5%作为保修金,自结顶之日起一年后,经发包人与承包人验收确认无任何质量问题,保修金无息退还。(2)在满足本条上述第(1)项要求的前提下,工程竣工结算经双方共同书面确认后十五日内,承包人应提供已收款明细表,会同发包人对已经支付的工程价款、未付的剩余工程结算价款进行对账并确认。对账确认后28日内,发包人支付至工程结算价款的90%。
上述合同上所打印的签订时间为2020年3月12日,日期在中标通知书所载明的合同签订日期之前。被告称该合同涉嫌伪造;原告称该合同的形成过程为,2020年2月29日被告发招标文件,要求3月2日以邮件形式回标,3月7日要求询标纪要连同二次报价签字盖章,3月12日通知原告单位中标要求先施工试桩,4月7日甲方招标联系人张艳辉通知原告去中牟县商都大道与文通路建设方办公室取中标通知书及施工合同,施工合同是被告万融置业事先打印装订的。
在上述合同发包人处加盖有“郑州万融置业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承包人处加盖有“河南省昊鼎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被告万融置业对发包人处所加盖的印章称不清楚是否是其公司印章,因为2021年3月底的时候,“蓝绿公司”将该章交还给被告万融置业,被告万融置业于2021年5月份将该印章登报遗失。经本院释明后,被告万融置业称对该印章是否为其公司的印章申请鉴定,但至今未提交书面鉴定申请书及比对的样本。
2020年7月31日,河南省育兴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镜庐(鏡廬)项目监理部向昊鼎建筑发出《镜庐(鏡廬)项目开式通知》。主要内容为:我方受建设单位万融置业委托,特通知你方,施工现场已满足施工条件,通知开工。
昊鼎建筑出具《镜庐(鏡廬)桩基工程工期计划》,主要内容为:镜庐(鏡廬)桩基工程A1#楼,桩基数量254根,施工时间2020.8.1-2020.8.4;镜庐(鏡廬)桩基工程A2#楼,桩基数量294根,施工时间2020.8.5-2020.8.9;镜庐(鏡廬)桩基工程A3#楼,桩基数量308根,施工时间2020.8.10-2020.8.15;镜庐(鏡廬)桩基工程A4#楼,桩基数量262根,施工时间2020.8.16-2020.8.20。
三、2020年12月15日,河南豫美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第D101200420号《检测报告》。主要内容为:委托单位为万融置业;工程名称为镜庐(鏡廬)项目试桩;工程地点为中牟汽车产业集聚区航海路东沿南德惠街西万洪公路北,聚源路东;检测结论为对6根试桩进行检测,其结果均为I类桩。当日,河南豫美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第D101200356号《检测报告》。主要内容为:委托单位为万融置业;工程名称为镜庐(鏡廬)A1#楼;工程地点为中牟汽车产业集聚区航海路东沿南德惠街西万洪公路北,聚源路东;检测结论为本工程总桩数254根,共检测51根,其结果均为I类桩。当日,河南豫美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第D101200357号《检测报告》。主要内容为:委托单位为万融置业;工程名称为镜庐(鏡廬)A2#楼;工程地点为中牟汽车产业集聚区航海路东沿南德惠街西万洪公路北,聚源路东;检测结论为本工程总桩数294根,共检测59根,其结果均为I类桩。当日,河南豫美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第D101200358号《检测报告》。主要内容为:委托单位为万融置业;工程名称为镜庐(鏡廬)A3#楼;工程地点为中牟汽车产业集聚区航海路东沿南德惠街西万洪公路北,聚源路东;检测结论为本工程总桩数308根,共检测62根,其结果均为I类桩。当日,河南豫美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第D101200359号《检测报告》。主要内容为:委托单位为万融置业;工程名称为镜庐(鏡廬)A4#楼;工程地点为中牟汽车产业集聚区航海路东沿南德惠街西万洪公路北,聚源路东;检测结论为本工程总桩数272根,共检测55根,其结果均为I类桩。
2021年10月11日,河南豫美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说明》。主要内容为:万融置业,接到贵司函件后,我公司立即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现将有关情况作出以下说明。我司出具的中牟镜庐项目编号为第D101200420号、第D101200356号、第D101200357号、第D101200358号、第D101200359号的检测报告,均为地基承载力检测报告,报告中已经明确检测范围和检测目的。我司只对于检测报告的检测项目所得的检测结论负责。该检测报告中的其他数据为委托方提供的设计文件参数,检测项目以外的参数或数据与检测报告结论无关,我司未参与也未进行检测。如对检测项目以外的参数另有质疑,请另行委托进行检测。特此说明!
四、2021年2月3日,润恒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根据万融置业的委托出具润工报字(2021)077号《镜庐(鏡廬)项目桩基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报告》。主要内容为:一、工程概况。本项目为镜庐(鏡廬)项目桩基工程,施工内容为镜庐(鏡廬)项目桩基工程。本工程于2020年8月3日开工,2020年10月24日竣工。本次结算内容为镜庐(鏡廬)项目桩基工程及其他。结算方式为固定单价。七、审核结果。镜庐(鏡廬)项目桩基工程报审结算金额2,052,425.48元,审定结算金额2,052,050.63元,审减金额374.85元。现将审核明细汇报如下,变更签证送审金额为4697.00元,审定金额为4322.15元,审减金额为374.85元。八、审核说明。(三)本次结算审定金额施工用水电费未扣除,施工用水电费用由甲乙双方自行解决。
该竣工结算审核报告中2021年1月29日昊鼎建筑出具的《镜庐(鏡廬)桩基工程工期情况说明》载明:致万融置业(建设单位)、河南省育兴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监理单位),由我公司承建的镜庐(鏡廬)项目A1#楼、A2#楼、A3#楼、A4#楼楼桩基工程依照施工合同的规定按时进场。A1#楼、A2#楼2020年8月3日开工至2020年8月12日完工,实际施工天数为10天;A3#楼、A4#楼2020年10月15日开工至2020年10月24日完工,实际施工天数为10天。施工期间A3#楼、A4#楼场地内土方未能及时开挖,停工63天;对于以上停工,非我方因素造成,请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予以核查!监理单位武焕有于2021年2月2日签属“情况属实”,建设单位史青松于2021年2月2日签属“情况属实,实际工期满足合同要求”,并加盖有万融置业镜庐(鏡廬)项目部印章。
该竣工结算审核报告中《工程竣工验收记录表》载明:验收主要内容:1.已完成工程款。试桩6根,桩径400mm,施工桩长14米,小计84米,凿截试桩桩头6根;工程桩,A1#楼254根,桩径400mm,施工桩长14米,小计3556米,A2#楼294根,桩径400mm,施工桩长14米,小计4116米,A3#楼272根,桩径400mm,施工桩长14米,小计3808米,A1#楼308根,桩径400mm,施工桩长14米,小计4312米,凿截工程桩桩头1128根。2.合同内容。施工承包内容,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全部桩基础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固定综合单价;工程质量合格。工期。合同开工日期(要求开工日期)2020年8月3日,合同竣工日期(要求竣工日期)2020年8月31日,实际开工日期2020年8月3日,实际竣工日期2020年10月24日。验收结果为合格。上述工程竣工验收记录表有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签章,并有监理单位武焕有签字,日期为2021年2月1日,建设单位史青松签字,日期为2021年2月2日。
万融置业提交的镜庐(鏡廬)A1#至A5#楼、B1#至B19#楼、地、地下车库项目工程2020年8月3日020年8月17日、2020年9月14日、2020年9月28日、2020年10月12日、2020年10月19日《监理例会签到表》,建设单位人员均有史青松签字,监理单位均有武焕有签字。
五、2021年2月4日,昊鼎建筑作为销售方向万融置业(购买方)开具河南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为建筑服务、工程服务;价税合计100万元。
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万融置业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分别要求向润恒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调查郑州中牟镜庐(鏡廬)项目桩基工程进行结算审核所依据的全部资料及润恒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对该项目的实际结算流程情况说明;要求向中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调查昊鼎建筑在万融置业郑州中牟镜庐(鏡廬)项目施工的《CFG试桩及工程桩施工合同》、图纸、施工单位资质、施工方案、检验批资料、报审资料、桩基承载力试验报告。
润恒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根据调查令,出具2020年3月1日委托方为万融置业、咨询方为润恒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郑州中牟(牟政出[2018]137号(网)地)地块项目定名)《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合同》及2021年3月12日委托人(甲方)为万融置业、受托人(乙方)为润恒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郑州中牟(牟政出[2018]137号(网)地)地块项目定名)《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合同补充协议》各一份。根据造价咨询合同约定,润恒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为万融置业的郑州中牟(牟政出[2018]137号(网)地)地块项目定名)提供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根据补充协议约定,自补充协议签署之日起原合同不再履行,之后双方互不进行任何追索,双方按补充协议约定进行结算。
中牟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针对调查令回复如下:昊鼎建筑在万融置业郑州中牟镜庐(鏡廬)项目施工的《CFG试桩及工程桩施工合同》、图纸、施工单位资质、施工方案、检验批资料、报审资料、桩基承载力试验报告为监督人员在施工现场检查资料,不作为监督留存资料,因此质监站不能提供以上资料。
七、2021年1月13日万融置业《资金支付申请表》载明:项目名称为中牟项目,本次付款金额为16.98万元,申请付款时间为2021年1月13日,付款账户为白雪,本次付款16.98万元,付款比例85%,合同总额为20.08万元;付款依据为保障A1#-A4#楼工程进度,由项目部在2020年11月20日起根据总包单位要求组织机械及人员对桩基剩余工程进行扫尾工作,总计施工6天,已清理出总包单位施工作业,该笔费用委托总包单位财务人员代为支付,可依据合同约定从桩基单位合同款中扣除。2021年1月22日,白雪向魏海青转账支付2万元,附言镜庐零工班组劳务费;2021年3月28日,白雪向魏海青转账支付9000元,附言镜庐零工班组借劳务费;2021年2月9日,白雪向朱智男转账支付70,818元,附言镜庐机械费挖机铲车;2021年2月9日,白雪向赵志杰转账支付7万元,附言镜庐项目机械费。以上共计169,818元。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1.关于原告昊鼎建筑可否要求被告万融置业支付工程款及数额问题;2.关于原告昊鼎建筑可否要求被告万融置业赔偿损失及数额问题。
关于争议焦点一。根据被告万融置业公司委托润恒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3日作出的润工报字(2021)077号《镜庐(鏡廬)项目桩基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原告施工的镜庐(鏡廬)项目桩基工程报审结算,审定结算金额2,052,050.63元。结合双方《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20条第(1)(2)(3)款的约定,被告万融置业公司应在2021年2月3日后的28日内向原告支付至工程价款2,052,050.63元的90%即1,846,845.57元。另因结算审定金额施工用水电费未扣除,故该1,846,845.57元中应扣除水电费30,780.76元(关于水电费具体数额,因双方均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综合本案案情,参照被告主张的3%,按结算价款的1.5%予以认定,即2,052,050.63×1.5%=30,780.76)。另因万融置业对桩基工程进行了扫尾工作,已支付费用计169,818元,根据郑州中牟(牟政出[2018]137号(网))地)地块项目定名)CFG试桩及工程桩《施工合同》第十一条第30.12款规定,并加收20%的管理费33,963.6元(169,818×20%=33,963.6),故应扣除桩基扫尾工程费用及20%的管理费,该两项费用合计为203,781.6元(169,818+33,963.6)。综上,本案中,原告可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1,612,283.21元(1,846,845.57-30,780.76-203,781.6=1,612,283.21)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21年3月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原告主张的其他工程款项,尚未符合支付条件,本案不予支持,原告可另行处理。
被告万融置业虽称现场工程桩桩头没有凿截,因《工程竣工验收记录表》中载明凿截试桩桩头6根,凿截工程桩桩头1128根,另被告未提供证明。故被告该项抗辩意见,证据不足,不予采纳。
被告万融置业虽称工程质量不合格,因《工程竣工验收记录表》中载明工程质量为合格。故被告该项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万融置业虽称工程存在延期,因2021年1月29日《镜庐(鏡廬)桩基工程工期情况说明》中,监理单位吴焕有签署“情况属实”,建设单位史青松亦签署有“情况属实,实际工期满足合同要求”,并加盖有万融置业镜庐(鏡廬)项目部印章。故被告该项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万融置业公司所主张的昊鼎建筑投标违法,未完全履行合同约定,昊鼎建筑所提供的结算审核报告无效以及其他应扣除原告工程款的抗辩意见,证据不足,不予采纳。
关于争议焦点二。原告所主张的6万元损失系其因本案诉讼所支付的律师费。因该项费用并非原告因涉案工程所产生的直接损失,且双方也未约定产生该项费用时应由被告万融置业负担,故原告要求该项费用由被告负担,证据不足,理由不当,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州万融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省昊鼎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612,283.21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21年3月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河南省昊鼎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96元,由被告郑州万融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9,311元,由原告河南省昊鼎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3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六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杨景慧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志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