昊鼎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昊鼎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202执恢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53年8月5日生,汉族,住本市湖滨区。
被执行人:河南省昊鼎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22号兴业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黄广华。
被执行人:***,男,1964年9月1日生,汉族,住本市湖滨区。
本院在执行***与河南省昊鼎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一案中,已向河南省昊鼎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2013)湖民一初字第00989号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南省昊鼎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省昊鼎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7437.77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何江波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宋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