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鑫安泰建设有限公司

***、南阳市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29民初1401号
原告:***,男,1977年出生,汉族,住新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旭,河南宛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阳市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中州西路京华苑小区2幢2单元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779959918。
法定代表人:丁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友,河南宛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南阳市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56870元及利息7848元,利息自结算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款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26日,案外人方伟(曾用名方雄伟)与被告南阳市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签订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新野馨港苑工程5号、6号楼的内墙涂料粉刷工作承包给方伟。后方伟按合同约定施工完毕,经被告项目部工作人员验收并结算,工程总价款为136870元。后被告仅支付方伟工程款80000元,余款一直未付。2022年2月6日,原告***与方伟签订债权转让合同,约定方伟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原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外人方伟(曾用名方雄伟,身份证号码41293119********)作为被告在本院有民事案件存在,本案中,方伟将债权转让给原告***,可能侵害方伟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故本案不宜继续审理,原告的起诉应依法予以驳回,方伟可作为原告另案提起诉讼,解决问题。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10元(已减半收取),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金波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孝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