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29民初3181号
原告:**,男,住新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旭,河南宛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阳市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中州西路京华苑小区2幢2单元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779959918。
法定代表人:丁熙,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南阳市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56870元及利息7848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26日,原告与被告新野县鑫港苑项目部签订粉刷施工协议书,约定内墙5.5元/m2,验收合格支付95%,剩余5%一年后付清。原告施工完毕后,经被告项目部验收并结算,工程价款为136870元,被告支付80000元,余款未支付,现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经本院查询,原告**起诉的南阳市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于2022年4月22日变更为河南鑫安泰建设有限公司,故原告起诉不符合条件,应予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0元,已减半收取计710元,退回原告。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魏伟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田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