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323民初1241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8年4月3日,住河南省西峡县。
被告:河南鑫安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中州西路京华苑小区2幢2**202室,统一信用代码:914113007779959918。
被告:***,男,汉族,成年,住西峡县。
原告***与被告河南鑫安泰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诉讼费33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黄蒙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