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鑫安泰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鑫安泰建设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323民初1241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8年4月3日,住河南省西峡县。 被告:河南鑫安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中州西路京华苑小区2幢2**202室,统一信用代码:914113007779959918。 被告:***,男,汉族,成年,住西峡县。 原告***与被告河南鑫安泰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诉讼费33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黄蒙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