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鑫安泰建设有限公司

**群与***、河南鑫安泰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4)豫1323民初207号 原告:**群,男,汉族,1968年4月26日出生,住淅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群外甥),男,汉族,1986年3月18日出生,住淅川县。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1986年8月28日出生,住淅川县。 被告:河南鑫安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中州西路京华苑小区2幢2**202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根,河南龙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群与被告***、河南鑫安泰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安泰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群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鑫安泰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劳务费5068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鑫安泰公司承包西峡县财富新城中央公园四期3号楼、5号楼、9号楼的木工,并通过***组织木工工人参与施工。原告等人经***介绍到工地从事木工工作,双方商定工价为包吃包住每天330元。2023年2月8日,经双方结算***向原告出具下欠劳务费8448元的欠条。2023年3月14日,鑫安泰公司以银行转账方式向原告支付3380元,下余5068元至今未付。 被告***、鑫安泰公司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鑫安泰公司均未到庭,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作为本案裁判的依据。 结合当事人陈述和当庭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7月17日,被告鑫安泰公司与被告***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模板组),合同显示:“鑫安泰公司为甲方,***、3、5#楼模板组为乙方。一、承包项目:西峡中央公园四期3、5#楼模板制作、支、拆、材料清理工程。二、设备及材料:甲方供应钢管、扣件、模板......七、付款方式:按进度付款,同建设单位付款办法和比例。甲方款到7日内付到班组,班组必须造工资表发放到工人手里,否则下次不予结算。出现劳务费用纠纷由乙方承担责任。......甲方负责人由**签字,乙方负责人由***签字。”合同签订后,被告***组织原告等工人进行施工。2023年2月8日,经双方结算,***向原告出具欠条一支,内容为:“欠条今欠**群(勤)25.6×330=8448元。欠款人:***,2023.2.8”。2023年3月14日,鑫安泰公司通过案外人***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向原告支付3380元,下余5068元至今未付。 另查,原告***与被告***、河南鑫安泰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豫1326民初3747号]中,鑫安泰公司自述**系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 本院认为,原告**群为被告***提供劳务,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及时向原告支付劳务报酬,且其责任并不因为其他被告承担责任而免除。现按照双方约定的工资计算标准,扣除已付的3380元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下欠的劳务报酬5068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作为按提供劳动量的多少获取相应报酬的农村居民,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农民工”。(2023)豫1326民初3747号案件中,鑫安泰公司自述**系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本案中,被告鑫安泰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照条例和合同约定尽到农民工工资的监管责任,导致被告***拖欠原告工资,被告鑫安泰公司应对拖欠原告的劳务报酬承担清偿责任,其承担责任后可在之后支付工程款时予以扣除。被告***、鑫安泰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其民事责任的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南鑫安泰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群劳务报酬506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黄 蒙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二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 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 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 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