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豫1323执189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淅川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淅川县。
被执行人:河南鑫安泰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与***、河南鑫安泰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豫1323民初374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南鑫安泰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657元或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