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1民初19864号
原告:武汉市新洲***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新风里123号。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授权范围: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授权范围:一般授权。
被告:湖北**联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梨花路399号(17)。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兴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郧西县城关镇车家沟村3组。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新洲***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湖北**联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兴郧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邵 冬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