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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宏天商砼有限公司、河南省惠通基础设施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23财保174号 申请人:开封市宏天商砼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庄头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3MA3XE7NC26。 法人代表人:***。 被申请人:河南省惠通基础设施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南黄河南路西财信大厦6层60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86239338C。 法人代表人:**。 申请人开封市宏天商砼有限公司于2022年03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河南省惠通基础设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进行保全(保全金额为341039.65元),并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提供的担保书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惠通基础设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保全金额为341039.65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