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23民初1738号
原告:开封市宏天商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智言律师事务所。
被告:河南省惠通基础设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封市宏天商砼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惠通基础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原告开封市宏天商砼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开封市宏天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