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23财保530号之一
申请人:开封市宏天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庄头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3MA3XE7NC26。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河南省惠通基础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南黄河南路西财信大厦6层60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86239338C。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作出的(2021)豫0223财保530号诉前财产保全裁定,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协议,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省惠通基础设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的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秦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