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23民初5856号
原告开封市宏天商砼有限公司,住开封市尉氏县庄头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3MA3XE7NC26。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省惠通基础设施有限公司,住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南黄河路西财信大厦6层6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86239338C。
法定代表人:**
原告开封市宏天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惠通基础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开封市宏天商砼有限公司在法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