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幕(泰兴)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白灿、白月启等与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泰兴市启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281民初8053号
原告:白灿,男,198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成武县。
原告:白月启,男,193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成武县。
原告:***,女,193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成武县。
原告:***,女,196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成武县。
原告:***,女,197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原告:白艳红,女,198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成武县。
原告:**,女,199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成武县。
七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楚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天目路台港新村南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兴化市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泰兴市启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滨江镇马甸双彭村彭西五组。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原告白灿、白月启、***、***、***、白艳红、**诉被告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泰兴市启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白灿、白月启、***、***、***、白艳红、**于2017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因双方关系需先仲裁前置,故申请撤回起诉,待仲裁确认后再另行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人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灿、白月启、***、***、***、白艳红、**撤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1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奚斌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万晨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