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2诉前调确2号
申请人:山******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钢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MA3ETAT487。
法定代理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山东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68748948P。
法定代理人:荆孜莹,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本院于2022年4月2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山******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山东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山******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山东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于2022年4月22日经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山东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尚欠山******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84179.80元,山东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2022年5月25日前支付山******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62000元;于2022年6月25日前支付山******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62000元;于2022年7月25日前支付山******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60179.80元。
二、山******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放弃相应违约金。
三、如山东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的任何一期约定的时间足额支付相应款项,山******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有权要求山东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及实现上述债权所产生的必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保函保费);同时山******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剩余款项申请强制执行。
四、双方之间就本案互无其他纠纷。
五、本调解协议自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六、本协议一式五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两份,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持一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山******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山东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2日经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 判 员 牟 宗 伟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