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7民初466号
原告:济南富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43号银座数码广场1-14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306962050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里辛街道办事处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MA3ETAT48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济南富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原告济南富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富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富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计4900元,由济南富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