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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富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山某某某某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7民初466号 原告:济南富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43号银座数码广场1-14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306962050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里辛街道办事处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MA3ETAT48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济南富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原告济南富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富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富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计4900元,由济南富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