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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某某某某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17执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钢城区里辛街道办事处东***。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济南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西十里河东街107-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山******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济南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0117民初4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确认:济南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6日之前支付给山******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货款680555元及诉讼费5303元、保全费3920元、保函费884元,共计690662元,逾期支付承担违约金30000元。 因济南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对外投资等财产情况,**: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603700元,扣除执行费8700元,余款595000元已过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自动履行30000元。除被执行人名下的专用账户外,其他银行账户仅有零星存款,对此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高消费至本案义务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不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申请采取悬赏执行措施,不申请将被执行人移送破产审查,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健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弭 强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