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16执729号
申请执行人:山******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钢城区里辛街道办事处东***。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狮山路131号。
法定代表人:***。
山******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鲁0116民初1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450000元,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经本院采取强制措施,已执行到位款项400000元。经查,被执行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无对外投资、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房产登记。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令制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并送达了限制消费令。至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被执行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尚有1050000元、**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鲁0116民初13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魁
审判员 车 欣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