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某某某某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6执保59号
申请人:山******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述当事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以保函提供担保,请求对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我院就此作出(2022)鲁0116民初13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保全,现该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0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0元。
三、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0元。
四、冻结期限一年,自2022年1月20日至2023年1月20日。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 斌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