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7民初63号
原告:山******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钢城区里辛街道办事处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MA3ETAT48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济南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西十里河东街10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163283500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山******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济南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山******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都 娟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 燕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