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2民初2712号
原告:山东***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济南市钢城区里辛街道办事处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MA3ETAT487。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双港工业区丽港园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94956935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山东***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按时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