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三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泰安市鑫固建业有限公司混凝土销售分公司、泰安市三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91民初1308号
原告:泰安市鑫固建业有限公司混凝土销售分公司,住所地泰安高新区北集坡街道办事处篦子店村。
负责人:张路,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涛,山东德衡(泰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市三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上高办事处五马街龙河商贸大厦3#楼407室。
法定代表人:陈文国。
被告:戚加军,男,197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原告泰安市鑫固建业有限公司混凝土销售分公司与被告泰安市三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戚加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现原告泰安市鑫固建业有限公司混凝土销售分公司以与被告泰安市三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戚加军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泰安市鑫固建业有限公司混凝土销售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安市鑫固建业有限公司混凝土销售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元,由原告泰安市鑫固建业有限公司混凝土销售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 宇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方廷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91民初1308号
原告:泰安市鑫固建业有限公司混凝土销售分公司,住所地泰安高新区北集坡街道办事处篦子店村。
负责人:张路,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涛,山东德衡(泰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市三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上高办事处五马街龙河商贸大厦3#楼407室。
法定代表人:陈文国。
被告:戚加军,男,197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原告泰安市鑫固建业有限公司混凝土销售分公司与被告泰安市三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戚加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现原告泰安市鑫固建业有限公司混凝土销售分公司以与被告泰安市三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戚加军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泰安市鑫固建业有限公司混凝土销售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安市鑫固建业有限公司混凝土销售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元,由原告泰安市鑫固建业有限公司混凝土销售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 宇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方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