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02民初2471号
原告:泰安市三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财源街道泰山大街传媒广场B座6楼621室.
法定代表人:陈文国,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8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原告泰安市三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立案。原告泰安市三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泰安市三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安市三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782元,由泰安市三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和法锐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周秀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