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微山湖置业有限公司

**、**占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829执143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11月10日出生,住**县。 被执行人:**占,男,1993年04月10日出生,住**县。 被执行人:***,男,1966年11月07日出生,住山东省滕州市。 被执行人:山东省微山湖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6MA3N5LMB8L。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夏庄镇街道东风东路53号A座二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占、***、山东省微山湖置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7月26日立案执行。依据已生效的山东省**县人民法院(2022)鲁0829民初1141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被执行人**占应赔偿申请执行人**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00613.4元,被执行人***、山东省微山湖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28元,被执行人**占负担案件受理费1098元,并缴纳执行费1433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交纳案款103672.4元,其已将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2022)鲁0829民初114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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