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微山湖置业有限公司

**、**占等侵权责任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829执保55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县。 被执行人:**占,男,1993年0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县。 被执行人:***,男,1966年11月07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被执行人:山东省微山湖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6MA3N5LMB8L。住所地微山县夏镇街道东风东路53号A座二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占、***、山东省微山湖置业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山东省**县人民法院(2022)鲁0829民初1141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07月11日立案执行保全。在执行过程中,足额保全被执行人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2022)鲁0829执保556号案件保全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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