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煜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煜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32民初4141号 原告:***,男,198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梁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梁山公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梁山公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山东煜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MA3TNNQ371,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开源路与接**交叉口向东150米路南院内。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7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第三人:彭坤,男,199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原告***与被告山东煜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彭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34元,减半收取计221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