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四川德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732民初2492号
原告:***,男,199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居民,住江西省兴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建民,江西国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岳池县人,居民,住四川省岳池县。
被告:四川德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枣山物流商贸园区万品凯旋门5幢迎宾大道445-2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05821719842。
法定代表人:刘华平。
被告:江西中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丰城工业园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78971902XP。
法定代表人:罗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德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江西中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被告江西中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地址变更、无法查询和送达法律文书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西中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西中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刘春发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黄 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