识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鑫逸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湖南识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03民催2号
申请人:天津鑫逸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河东区一号桥金地紫乐名轩13号楼3门29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2MA05K0MB0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高明,天津安久百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报人:湖南识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长沙市雨花区香樟路469号融科东南海第NH1幢8层8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3MA4M40RE2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欧阳瑶瑶,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天津鑫逸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因遗失票号为3100005126308502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后,于2020年5月1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80日内申报权利。
申报人湖南识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天津鑫逸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艳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一条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
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