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双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荣成市自然资源局、荣成市双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鲁1082行审70号

申请执行人**市自然资源局,住所地**市观海东路14号。

法定代表人周英俊,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市双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石岛峨石山路7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866882876E。

申请执行人**市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3月27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执行人**市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9月1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被申请执行人**市双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作出荣自然资罚字[2019]第8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申请执行人**市双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9月起,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虎山镇邱家村集体土地505平方米(有林地78平方米、旱地427平方米)建楼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属于违法占地建设,所占505平方米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的505平方米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50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罚款12235元。被申请执行人**市双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退还土地、缴纳罚款的处罚决定,经申请执行人催告仍拒不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市自然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申请执行人**市双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505平方米土地并缴纳罚款12235元。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荣自然资罚字[2019]第8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裁执分离的精神,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荣自然资罚字[2019]第8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市双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505平方米土地并缴纳罚款12235元,逾期不履行,退还非法占用的505平方米土地的处罚决定由**市虎山镇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实施,罚款12235元,由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费583元,由被申请执行人**市双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常 佳

人民陪审员  汤金红

人民陪审员  王胜男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振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