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082民初1171号
原告:***,男,196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赣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隋莎莎,山东华夏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200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市。
被告:**市双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石岛峨石山路798号。
被告:盛强,男,198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市。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威海市世昌大道199号。
法定代表人:韩波。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东河北彩凤山城33号。
法定代表人:张润洁。
原告***与被告***、**市双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盛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万 波
二0二0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宋路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