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双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10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荣石民初字第413号
原告荣成市双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荣成石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
被告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荣成市双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荣成市双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