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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荣成市双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荣石民初字第139号
原告邢晓。
被告荣成市双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邢晓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姜涛
二〇一四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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