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荣成市双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4-27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荣石民初字第285号
原告***。
被告荣成市双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荣成市双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