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青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青联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鹤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公用事业发展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611民初855号
原告:河南青联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122号,办公地址:郑州市金水区商务内环路21号楼东21层2102。
法定代表人:彭传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和平,鹤壁市淇滨区大赉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鹤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公用事业发展中心,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南海路与淇水大道交汇处帆旗大厦A座2212室,办公地址:鹤壁市淇滨区南海路与兴鹤大街交叉口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刘濮,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磊,男,198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该中心工程科科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青联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鹤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公用事业发展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4月1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青联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鹤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公用事业发展中心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银忠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宏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