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与偃师市中成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381民初第3990号
原告:***,男,198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铭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偃师市中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偃师市城关镇洛神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即被告***。
被告:***,男,1983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
原告***诉被告偃师市中成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