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洛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偃师市中成建筑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07民初4118号 原告:洛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偃师市伊洛街道办事处(洛神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366340281XH。 被告:偃师市中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偃师市城关镇洛神路53号。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742518861M。 被告:李**,男,汉族,1993年4月30日生,住偃师市。 被告:河南省中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偃师市洛神路53号。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1713993514。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偃师市中成建筑有限公司、李**、河南省中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本院预交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洛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