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07民初4521号
原告:***,男,1965年4月10日生,汉族,住湖北省谷城县。
被告:***,男,1972年1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
被告:偃师市中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偃师市城关镇洛神路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742518861M。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偃师市中成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置,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