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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07民初4521号 原告:***,男,1965年4月10日生,汉族,住湖北省谷城县。 被告:***,男,1972年1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 被告:偃师市中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偃师市城关镇洛神路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742518861M。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偃师市中成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置,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