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81民初1956号
原告:偃师市中成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91410381742518861M。住所地:偃师市城关镇洛神路53号。
经营者:***,男,196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系该单位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女,196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系公司财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偃师市。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83年9月16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
原告偃师市中成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2021年5月10日,原告偃师市中成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偃师市中成建筑有限公司的申请成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偃师市中成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9元,由原告偃师市中成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