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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江汉区舒雅木业制品厂与某某、武汉奔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05民初7595号
原告:武汉市江汉区舒雅木业制品厂,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青年路101号。
经营者:周建书,系该厂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鑫,系该厂员工,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爱萍,系该厂员工,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男,196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
被告:武汉奔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莲花湖大道232号附1号。
法定代表人:金军红,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波,系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勇,系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武汉市江汉区舒雅木业制品厂诉被告***、武汉奔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江汉区舒雅木业制品厂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江汉区舒雅木业制品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江汉区舒雅木业制品厂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87元,由原告武汉市江汉区舒雅木业制品厂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祝旖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龚平怡然
书记员唐新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