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华翼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华翼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4民初1057号
原告:湖北华翼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武汉奔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莲花湖大道232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4178211163R。
法定代表人:金军红,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敏,湖北平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莲花湖大道231号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4MA4KMY435N。
法定代表人:曹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湖北獬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杰,湖北獬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汉奔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原告武汉奔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当事人自行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22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奔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华翼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49元,减半收取2024.5元,由原告湖北华翼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武汉奔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袁勇军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戴 钰
书 记 员 戴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