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4民初1057号
原告:湖北华翼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武汉奔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莲花湖大道232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4178211163R。
法定代表人:金军红,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敏,湖北平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莲花湖大道231号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4MA4KMY435N。
法定代表人:曹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湖北獬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杰,湖北獬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汉奔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原告武汉奔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当事人自行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22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奔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华翼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49元,减半收取2024.5元,由原告湖北华翼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武汉奔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袁勇军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戴 钰
书 记 员 戴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