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02民初13627号
原告:***,男,196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路军,男,197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系原告弟弟。
原告:***,男,197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武汉奔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莲花湖大道232号附1号。
法定代表人:金军红,经理。
原告***、***与被告武汉奔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二原告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邓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