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1121民初736号
原告:**,男,198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住团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勤,湖北齐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奔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莲花湖大道232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4178211163R。
法定代表人:金军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敏,湖北平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用名:冯良赛),男,196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新洲区人,住武汉市新洲区,
被告:***,男,196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住团风县,
原告**与被告武汉奔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武汉奔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武汉奔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96元,减半收取计79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杨火平
审判员 何 山
审判员 廖大能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旭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