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92民初692号
原告:永继电气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南昌经济开发区桑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705883xxxxx。
法定代表人:蔡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xx,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国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天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657610xxxx7。
法定代表人:江xx。
原告永继电气成套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国威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永继电气成套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继电气成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98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