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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神马特工机械有限公司诉河南宏基公路养护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豫0105执10620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神马特工机械有限公司,住**安市未央区辛家庙**环**延伸线**号。
法定代表人倪天亮,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宏基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顺河路**号(天宏大厦**室)。
法定代表人司永佳,总经理。
陕西神马特工机械有限公司诉河南宏基公路养护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豫0105民初59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河南宏基公路养护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陕西神马特工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无房、银行亦无财产信息,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豫0105执1062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春尧
审判员  李安永
审判员  张 良
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日
书记员商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