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昌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泗水昌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1民终116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泗水昌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泗水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法迎,济南莱芜鹏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泗水昌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2021)鲁0116民初43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泗水昌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泗水昌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泗水昌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45元,减半收取172.5元,由上诉人泗水昌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丁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