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831民初2805号
原告:**连,男,196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泗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庆武,男,住泗水县。
被告:泗水昌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水县济河街道办事处人民路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17478154192.
法定代表人:刘付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文兵,山东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连与被告泗水昌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连负担。
审判员 盛秋寒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郝瑞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