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822财保1号
申请人:青川县宏昌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青川县黄坪乡新生村尧上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2MA63WY4030。
法定代表人:王贵,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永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航空路6号3幢10楼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99158687T。
法定代表人:廖家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青川县宏昌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四川永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所有银行账户内的存款272747元予以保全。担保人王伟提供了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青川县宏昌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永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所有银行账户内的存款272747元(若金额不足,以实际金额为限)。
冻结期限:2021年1月6日起至2022年1月5日止。
案件申请费1884元,由申请人青川县宏昌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赵定荣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张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