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822财保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青川县宏昌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青川县黄坪乡新生村尧上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2MA63WY4030。
法定代表人:王贵,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永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航空路6号3幢10楼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99158687T。
法定代表人:廖家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青川县宏昌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永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作出(2021)川0822财保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永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所有银行账户内的存款272747元(若金额不足,以实际金额为限)。解除保全申请人青川县宏昌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青川县宏昌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永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所有银行账户内的存款272747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赵定荣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