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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永恒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永恒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8-24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湛民二初字第281号
原告河南永恒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上原告河南永恒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永恒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永恒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永恒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03元,减半收取2051.5元,由原告河南永恒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威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